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信息来源于:中国河北 发布时间:2005/12/25
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公安部令第43号,1999年7月29日发布施行)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5]第125号)及《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第4号)规定:1、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每证交纳工本费10元,丢失补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每证交纳工本费20元。2、属国家级贫困县(市)的居民,每证交纳工本费8元。
二、申报资料
继续实施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由派出所向群众收取后逐级上缴,其中上缴制证中心(所)每证工本费6元(贫困县5.5元);其余留作省辖市主管部门管理费和区县(市)及派出所前期工程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公安部令第43号,1999年7月29日发布施行)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5]第125号)及《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第4号)规定:1、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每证交纳工本费10元,丢失补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每证交纳工本费20元。2、属国家级贫困县(市)的居民,每证交纳工本费8元。
二、申报资料
继续实施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由派出所向群众收取后逐级上缴,其中上缴制证中心(所)每证工本费6元(贫困县5.5元);其余留作省辖市主管部门管理费和区县(市)及派出所前期工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