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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信息来源于:中国河北 发布时间:2005/12/25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二、申报资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验证后原件退回);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证后原件退回);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证后原件退回);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学习证明材料; 8.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原件退回); 9.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相片四张(申请表2张、体检表1张、教师资格证1张)。

三、办理时限
总时限: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按申报时间提前一个月发文件通知各高校。各校申报时间为一个月。自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所

四、收费标准
按省财政、省物价部门立项和核定的收费标准缴费,每人250元;具备相应资质,教育学、心理学免考者,每人200元。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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