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信息来源于:中国河北 发布时间:2005/12/25
一、审核依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八、九条;2、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第六条第五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审批工作”
二、申报资料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继续保留;按《行政许可法》明确期限。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八、九条;2、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第六条第五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审批工作”
二、申报资料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继续保留;按《行政许可法》明确期限。